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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介绍  

永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介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重庆市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渝府发[1999]58号)文件精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永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永府发[2002]9号)文件的精神,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规定及其配套政策给予介绍。

一、 哪些单位和人员应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永川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包括:
     1、 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2、 机关、事业单位;
     3、 社会团体;
     4、 民办非企业单位。
     5、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与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组成。统敌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个人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定点药店的购药费以及住院费中个人自付部分;个人帐户不足部分自理。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1、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每人每月缴纳25元。
    2、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
     ⑴职工个人缴纳本人工资收入的2%
     ⑵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参保职工不同年龄段划入个人帐:
     A.45岁以下参保职工,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0.7%划入;
     B.46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划入;
     C.退休人员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3%划入具体的计算方法是(一年):
     在职职工:
     45岁以下:个人缴纳部分+上年社平工资×0.7%
     46岁---退休:个人缴纳部分+上年社平工资×1%
     个人帐户的金额注入IC卡,用于支付个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应自付的医疗费,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三、 门诊就医、药店购药须知

 1、 门诊就诊、药店购药主要由个人帐户支付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院就诊,或定点药店购物,必须带上本人的“就医卡”,缴费时在医院或药店的读卡器上刷卡,如果个人帐户上有余额且足以支付这次所需的费用时,计算机会自动地从个人帐户上划下来本次费用;如果个人帐户上的余额不足以支付这次所需的费用,本人应用现金向医院或药店支付差额;若个人帐户余额为零,参保人员仍可在定点医院就诊或定点药店购物,所需费用有个人全额支付。
     2、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方法
     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持二级以上(或专科)医疗机构证明及近二年原始病历资料(含检查报告),到市医保中心申请鉴定。经鉴定确诊为特殊病种病人后,发给《特殊病种门诊就医证》,患者持证带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购物或定点药店购药,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由参保者与医院(药店)直接结算,然后将相关结算凭据交用人单位汇总报医疗经办机构审批后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

四、住院须知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部分,由参保者和医院直接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医院结算。
     参保人员转院(当地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理由)、探亲住院等,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付1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五、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只要超过起付标准才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我市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00元,并实行单次住院结算。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由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参保职工在一年内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的最高限额,我市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年累计28000元。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自付(也可以用个人帐户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住院医疗费,患者个人按照年龄自付部分比例:45岁以下的个人自25%,46岁至法定退休的个人自付15%,退休的个人自付10%。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按大额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六、有关条款

 1、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使用昂贵物品、进口材料等,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且个人首先自付一定比例的经费
     自付比例为:特殊检查20%、特殊治疗20%、贵重药品20%、进口材料50%。
     2、 以下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①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劳动鉴定等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
     ②使用《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上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所发生的医疗费。
     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药店就医或购物发生的医疗费。
     ④国家规定不能报销的医疗费。
     ⑤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